(2017)湘312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修中与陈志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中,陈志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240号原告:王修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辉,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自玉(系被告之妻)。原告王修中与被告陈志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修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修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志星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修中负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雄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