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荣荣与夏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荣,夏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285号原告:陈荣荣,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商先涛,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曰国,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荣与被告夏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荣撤回对被告夏曰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入5400元,由原告陈荣荣负担。审判员 耿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