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远菊与廖天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菊,廖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陈远菊,女,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新仓库家园小区西昌学院宿舍区*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廖天勇,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后山乡桃园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远菊与廖天勇、廖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廖天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宗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