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薛学立、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薛学立,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1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地址: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学立,男,1972年10月15日生,住长葛市。被告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地址:长葛市大周镇陈庄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薛学立、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受理,2017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5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