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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伟与庞建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庞建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680号原告:董伟,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庞建海,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