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伟与庞建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庞建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680号原告:董伟,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庞建海,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