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徐某申请执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562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3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