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淮安市淮阴区圣丰酱醋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安市淮阴区圣丰酱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04行审94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523号。法定代表人万家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圣丰酱醋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盐北村六组。投资人王金霞,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2016年8月18日,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淮阴区市管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淮阴市监案字〔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4月,申请人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糯米料酒不合格。截止案发,被申请人已将上述被抽检批次的产品自行销毁,货值1200元,无违法所得。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被申请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予以警告;2、罚款50000元。2016年9月,被申请人主动缴纳6000元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缴纳剩余罚款的义务。2017年4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罚款44000元;2、加处罚款4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阴区市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阴区市管局作出的淮阴市监案字〔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亚峰人民陪审员 孟 波人民陪审员 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