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忠森与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龙口市黄城新恒利装饰材料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森,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龙口市黄城新恒利装饰材料商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529号原告:赵忠森,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卢德彬,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曹县。法定代表人:吴同美,经理。被告:龙口市黄城新恒利装饰材料商店。地址,龙口市黄城装饰材料市场。经营者:吴亚军。委托代理人:潘连杰,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忠森与被告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黄城新恒利装饰材料商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赵忠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黄城新恒利装饰材料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忠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忠森撤回对被告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黄城新恒利装饰材料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忠森承担。审 判 长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人民陪审员 尹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