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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卢佳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佳,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湖南省宁乡县。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由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佳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卢佳在宁乡县城郊街道关心村黑泥塘组自己家中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金额报给上线,获取报单金额百分之十的提成。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卢佳接受投注人卢某3、卢某1、卢某2、陈某、刘某1、宁某、杨某等人投注共计30余万元。2017年3月16日,宁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卢佳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的卢佳、卢某3、郭某等人,查获并扣押码书、记账本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3、刘某1、宁某、陈某、杨某、刘某2、朱某1、刘某3、黎某、卢某2、郭某、卢某1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本,码书,银行流水清单,办案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卢佳于2016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卢佳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组织多人进行买码投注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卢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卢佳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卫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