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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1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君、吴继斌、成都涪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勇、张小梅、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君,吴继斌,成都涪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勇,张小梅,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1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郑君,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吴继斌,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成都涪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君,该公司总经理。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勇,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小梅,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易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73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郑君、吴继斌、成都涪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易勇、张小梅、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274094元及利息,执行费5877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