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小红与李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红,李小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40号原告:陆小红,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博,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陆小红与被告李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陆小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李小博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