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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小红与李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红,李小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40号原告:陆小红,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博,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陆小红与被告李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陆小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李小博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