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尚尔勤与程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尔勤,程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尔勤,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榆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龙飞,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上诉人尚尔勤因与被上诉人程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尔勤,被上诉人程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尚尔勤上诉请求: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尚尔勤认为,程龙飞作为一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尚尔勤偿还欠款9685元及利息,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二、除尚尔勤欠程龙飞的435元和一件黑锄款为,其于欠款尚尔勤早已还清。被上诉人程龙飞辩称,尚尔勤说的都不符合事实,我年年向尚尔勤要钱一直拖到现在,2015年末尚尔勤到我家和我说有钱的时候会给我。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程龙飞一审诉讼请求称:1.要求尚尔勤偿还欠款9685元及利息;2.尚尔勤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程龙飞提供欠条两枚。一枚欠款金额为9250元,月利率2.5%,欠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欠款人为尚尔勤,有尚尔勤本人签字及按押。一枚欠款金额为435元,无利息约定,无欠款日期,有尚舒签字及按押,尚尔勤本人承认该欠款并同意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尚尔勤承认程龙飞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尚尔勤辩称金额为9250元欠条所欠款项已经偿还,但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程龙飞要求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即年利率30%,超过国家规定年利率24%,本院对年利率24%以内部分予以保护。综上所述,程龙飞要求尚尔勤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尚尔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程龙飞借款本金人民币9685元及其利息(其中9250元利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剩余435元不计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尚尔勤负担。根据当事人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尚尔勤主张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有证据支持,应否予以支持,尚尔勤是否已经清偿部分欠款。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于��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尚尔勤一审抗辩金额为9250元欠条所欠款项已经偿还,但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二审又称已经偿还5000元,但经法庭询问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尚尔勤主张借款部分清偿,应就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还款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程龙飞二审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程龙飞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中虽然提出,但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程龙飞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对其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尚尔勤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尚尔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