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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银行存款50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