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新疆中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通汽修厂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中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通汽修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168号之一申请人:新疆中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擎,新疆中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康军,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通汽修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西五巷216号1栋1层1号。经营者:周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通汽修厂经营者。申请人新疆中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通汽修厂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新疆中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通汽修厂价值55772.72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康军名下的车辆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中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康军名下车辆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