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2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分行与黄文琴、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黄文琴,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代表人任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文琴,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1幢10106室。法定代表人白光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文琴、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文琴、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文琴、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47671.17元,其中案款1529971.17元,本案执行费177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13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艳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201室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侯鑫鑫记录人:王艳艳郭: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文琴、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侯: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文琴、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文琴、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文琴、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47671.17元,其中案款1529971.17元,本案执行费17700元。现提请合议庭合议是否裁定本案执行完毕。郭: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2134号案执行完毕。张:同意承办人意见,裁定本案执行完毕。郭:同意二位同志意见,裁定本案执行完毕。合议庭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2134号案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