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爱萍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萍,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4809号原告:王爱萍,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惠荣,平度鑫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杰,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王爱萍与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惠荣、被告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爱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杰立即还清欠款4849元。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开始,张杰多次向王爱萍购买猪饲料,2015年6月16日,经双方结算,张杰向王爱萍出具欠条。后张杰还款3000元,尚余4849元未清偿。张杰辩称,欠条非我所写,无手印,亦未写明欠谁的钱。本院认为,王爱萍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张杰欠款4849元的事实,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杰的抗辩主张未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杰欠王爱萍饲料款484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