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邱坤凤与钟振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坤凤,钟振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484号原告:邱坤凤,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振荣,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原告邱坤凤与被告钟振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坤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振荣经本院传票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坤凤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原告工资款11067元,后庭审中变更为606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我在固镇任桥镇光伏电厂上班,期间被告给付原告一些工资,下欠工资606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写下欠条三张,并承诺等等就给钱,但至今没有给付。钟振荣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确认本案的事实: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邱坤凤在固镇任桥镇光伏电厂上班,该工程是钟振荣所承包,期间钟振荣给付邱坤凤部分工资,下欠工资6067元,经邱坤凤多次催要,钟振荣于2017年1月21日写下欠条三张,该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邱坤凤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钟振荣出具的欠条三张、证人蒋某证言及庭审笔���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邱坤凤为钟振荣提供劳务,钟振荣理应按工按量支付邱坤凤的劳动报酬。故对于邱坤凤要求钟振荣支付尚欠工资款60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钟振荣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抗辩,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振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坤凤工资款606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钟振荣���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