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祝德海没收作案工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624号被执行人祝德海,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祝德海没收作案工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在通化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祝德海所有的×××五菱小型轿车一台。2017年6月9日买受人赵男(身份证号码×××)以2131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已将拍卖所得的21310元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第三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