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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邰家英与丁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家英,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邰家英,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丁宏,男,汉族,1960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宏的银行存款9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