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赣州金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金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23民初560��原告:赣州金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接到办事处桥口村。法定代表人:温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名山,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泽华,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工业园新华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钟伟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赣州金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欠赣州金富精细��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375元,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同意在2017年8月31日前还清全部货款。案件受理费3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显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