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华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安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华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龙安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初324号原告冷水江市华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冷水江市金竹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贺慧连。被告龙安庭,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原告冷水江市华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安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华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安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冷水江市华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伍建球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