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3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瑞(曾用名“杨锐”),男,1983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人杨瑞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薛婷,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瑞及其辩护人薛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瑞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江兴大桥东侧时,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杨瑞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1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杨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瑞已赔偿张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第二,被告人杨瑞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杨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瑞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杨瑞主观恶性较小,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瑞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登记管理表、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人口信息、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瑞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凡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