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宇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996号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926号嘉苑社区7栋2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宇强,男,1963年4月25日生,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原告刘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