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恩礼申请执行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礼,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恩礼,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辉,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13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园园,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620008。被执行人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白水镇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0752939445。法定代表人王鹏云,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恩礼申请执行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06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恩礼运费117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王恩礼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666元,上述合计120141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汇款70000元到本院执行专户后(与他案合并汇款,待分配),被执行人云南中汇运东物流有限公司定计划本案与他案合并从2017年7月起,每月至少支付执行款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609号民事调解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