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富珍与被申请人黄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富珍,黄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财保21号申请人肖富珍。被申请人黄鹤。申请人肖富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黄鹤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保全金额1700000元。由申请人肖富珍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担保人宋礼贵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富珍为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限额1700000元对被申请人黄鹤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富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伏治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梦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