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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洪江与林化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江,林化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659号原告:郭洪江,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龙,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雪峰,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化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郭洪江与被告林化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洪江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