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国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珍,鄂州市华容镇熊皮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珍。被执行人鄂州市华容镇熊皮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国珍与被执行人鄂州市华容镇熊皮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鄂州市华容镇熊皮村民委员会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鄂州市华容镇熊皮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珍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