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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财林诉青海省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财林,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998号原告:郝财林,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郝财林与被告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郝财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财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郝财林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芦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雪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