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8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章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章玉,男,汉族,1995年2月24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娟,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章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章玉及其辩护人黄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李章玉以给被害人邱某办理网上贷款的名义将其约至东苑新村,见面后李章玉用邱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在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支付宝在“招联金融”里贷款3000元,并将该笔款项转至被告人李章玉的支付宝名下。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李章玉再次以给被害人邱某办理贷款的名义将其约出,见面后李章玉用邱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在被害人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章玉将邱某支付宝内的3000元转到了自己的支付宝名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章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章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三、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家庭较为特殊。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章玉盗窃的事实如下: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李章玉以给被害人邱某办理网上贷款的名义将其约至东苑新村,见面后李章玉用邱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在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支付宝在“招联金融”里贷款3000元,并将该笔款项转至被告人李章玉的支付宝名下。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李章玉再次以给被害人邱某办理贷款的名义将其约出,见面后李章玉用邱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在被害人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章玉将邱某支付宝内的3000元转到了自己的支付宝名下。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章玉亲属代其退出所盗窃的6000元给被害人邱某,被害人邱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章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人毛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辨认、提取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挽回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与此节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李章玉所在的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章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