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栗海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永通路双林竹木经销部,栗海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570号自诉人汤阴县永通路双林竹木经销部,住所地:汤阴县城关永通路路南。注册号:410523600062665(1-1)。负责人:陈亚杯。被告人栗海周,男。自诉人汤阴县永通路双林竹木经销部以被告人栗海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栗海周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栗海周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海周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汤阴县永通路双林竹木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对栗海周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汤阴县永通路双林竹木经销部撤回对被告人栗海周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