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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安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安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91号罪犯陈安树,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安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1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安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安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安村系累犯,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安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04.5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安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安树系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安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