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沙智年申请执行张斌、牛文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智年,张斌,牛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26号申请人沙智年,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安定坊*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斌,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被执行人牛文科,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牛家村*组。沙智年与张斌、牛文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斌、牛文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沙智年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1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文书送达后,张斌于2017年3月5日向申请人给付了本案标的款663元及诉讼费15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张斌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牛文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其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牛文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牛文科应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斌应履行部分的执行;二、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牛文科应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牛文科应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文锋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