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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昌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昌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916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物业会馆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76517576K。法定代表人:张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孙欢欢(实习),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昌春,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丁昌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