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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健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