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健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