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韦俊与张绍景、胡家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俊,张绍景,胡家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74号原告:韦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绍景,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胡家燕,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俊诉被告张绍景、胡家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士刚书 记 员 朱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