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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韦俊与张绍景、胡家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俊,张绍景,胡家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74号原告:韦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绍景,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胡家燕,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俊诉被告张绍景、胡家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士刚书 记 员  朱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