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565号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11031-6)。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阳光路14-13。法定代表人:苏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华、梁桐维,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平,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吴平已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淳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