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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文安县钢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文安县钢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赖俊岐,张连,赖俊永,魏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政通道147号。被执行人文安县钢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大围河乡高头管区东洋町西。被执行人赖俊岐,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连女,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赖俊永,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魏建党,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与文安县钢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赖俊岐、张连女、赖俊永、魏建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传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