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489号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中林。委托代理人肖连杰、魏雷明,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梅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