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侯晓堂、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堂,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晓堂,男,1995年2月7日,汉族,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孟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侯晓堂与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劳人仲案字[2017]第0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16×××68账户银行存款69734.79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其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