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广将与史国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将,史国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483号原告:张广将,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史国庆,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将诉被告史国庆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广将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将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焕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