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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向某1与向某2、向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1,向某2,向某3,向某4,向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200号原告:向某1,男,生于1945年10月20日,汉族,住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森全,社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2,男,53岁,汉族,住社旗县。被告:向某3,男,51岁,汉族,住社旗县。被告:向某4,男,46岁,汉族,住社旗县。被告:向某5,女,49岁,汉族,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1与被告向某2、向某3、向某4、向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向某2、向某3、向某5的起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向某4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某1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兆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