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511号原告: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天门大道500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平,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 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