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启超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启超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更305号罪犯陈启超,曾用名陈超,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现在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漯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启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入狱服刑。2017年6月2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陈启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启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刘仿禹、轩兆强及同监区罪犯田艳伟、王伟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启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陈启超的改造表现及所犯挪用公款罪的性质、监狱内超标准消费等事实和情节,在周口监狱提请建议减刑七个月的基础上,从严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启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江涛审 判 员 曹纪峰人民陪审员 王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