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089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被执行人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G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95161854A。法定代表人黄清。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01.44元、财产保全费300.57元,合计802.0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交纳义务,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欧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东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