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国太与李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太,李德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521民督14号申请人:吴国太,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现住沁水县。被申请人:李德新,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现住沁水县。申请人吴国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7月,其在被申请人李德新承建的沁水县郑庄镇河头村大北庄移民房工程项目内务工。2015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为其出具收据,载明欠工资款23600元,后支付4000元,剩余19600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款19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德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国太工资款19600元。申请费390元,退还申请人吴国太307元,剩余83元,由被申请人李德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