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霄晗申请执行王大卫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霄晗,王大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王霄晗,女,汉族,21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欣泽园小区。被执行人王大卫,男,汉族,23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王霄晗申请执行王大卫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