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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莆田市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596号原告:莆田市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八二五南街1号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37478077J。法定代表人:林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兰兰,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035930XN。法定代表人:曾荣仙,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莆田市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和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红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莆田市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兰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力天红公司立即向汉和公司支付户外广告租金10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4日为7875元),共计11287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2日,力天红公司向汉和公司租赁位于莆永高速仙游盖尾出口处18米*6米T型广告牌一块,双方签订了《户外广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户外广告租赁期为3年(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年租金为12万元。合同中写明付款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前付本年度租金12万,2015年2月10日前付本年度租金12万元,2016年2月10日前付10万元,2017年2月5日前付清尾款”。合同履行期间,力天红公司支付了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租金,而对于2016年度的租金,力天红公司在支付15000元后,就未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直至今年合同到期,力天红公司仍未支付剩余租金,共计105000元。汉和公司多次催讨,均遭力天红公司各种推诿,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汉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力天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汉和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说明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资格、租赁物设定情况、租金约定情况、力天红公司尚欠租金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2日,汉和公司与力天红公司双方签订《户外广告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力天红公司向汉和公司租赁位于莆永高速仙游盖尾出口处18米*6米T型广告牌一块;户外广告租赁期为3年(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年租金为12万元;租金支付时间为于2014年2月10日前付本年度租金12万,2015年2月10日前付本年度租金12万元,2016年2月10日前付10万元,2017年2月5日前付清尾款;双方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力天红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等。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汉和公司按约交付租赁物并交由力天红公司发布广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力天红公司仅支付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租金24万元,对2016年度的租金仅支付15000元。现至合同期满后力天红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105000元,经催讨,因力天红公司未予支付,故此引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户外广告租赁合同》,莆田市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双方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现汉和公司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户外广告租赁义务,则力天红公司就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因力天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汉和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力天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金10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6年2月10日起以所欠租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2月5日止,自2017年2月6日起以所欠租金1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款之日止);二、驳回莆田市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莆田市力天红木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国地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人民陪审员  戴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悠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执行申请提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