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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飞申请执行熊东、刘少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飞,熊东,刘少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1号申请执行人汪飞,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熊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刘少分,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汪飞申请执行熊东、刘少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汪飞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除我院诉讼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属轮候查封,我院无处置权)外,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汪飞申请执行熊东、刘少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郭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咨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