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李伟明、李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伟明,李吉明,李超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9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焕良,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智予,该行职工。被告:李伟明,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李吉明,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李超雄,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李伟明、李吉明、李超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庭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