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代表人王贵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平遥县古陶镇新南堡村。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韩丽娜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